受理依据:
1、《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留学人员工作派遣(关系接转)和落户手续的通知》(津外专发[2011]17号)
受理条件:是指符合留学人员条件,且在国内从未有过工作经历或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非外籍人员(含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留学回来的人员)。
提报材料:
(一)申办工作派遣(关系接转)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2、《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登记表》;
3、本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证明;
6、在国(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博士后还需提供国(境)外博士后研究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还需提供国内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回国人员持以上材料(附件下载)到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即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3楼D区,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二)办理工作派遣(关系接转)手续同时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外省市和我市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留学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首页和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随迁配偶及子女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地址: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3楼D区(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联系人:王彦飞
电 话:(022)24236951、24236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