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7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
(一)博士后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岗位职称系列规定,为其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其中,实行“以聘代评”工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程序,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
(二)博士后人员留津、来津工作后,可按照其岗位职称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在站研究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科研项目、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均可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博士后留津、来津工作人员出站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人事处
201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