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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政一体化,充分发挥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杰出企业人才及社会知名人士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规范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道德高尚作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或学科专业领域成果突出,愿为我校的发展献计献策,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客座教授一般为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和声望的专家、学者,或著名人士、企业家,具有高级职称,年龄60岁以下。

(二)兼职教授一般为高水平大学或重要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或国内代表人物,知名人士,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知识结构与专业能力与所聘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密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60岁以下。

对确有能力和水平,能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称的条件要求。

二、主要职责

1.不定期开展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建立合作关系。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引进工作,帮助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学能手、学术带头人。参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课程开发、师资培训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完善。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3.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帮助提升学校的影响力。

4.为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资金、场地等资源或对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给予具体指导。

5.定期与我校开展产、学、研、政交流合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持。

6.参与学校其他相关工作,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

三、聘任程序

1.提出人选。学院按照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填报《天津农学院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天津农学院兼职教授聘任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学术评议。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3.学校审批。学院将《审批表》、学术评议意见报人事处,经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学研办等职能处室联席会初审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聘任境外人员时国际交流处应签署意见。

4.聘书制作。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5.聘任。由学校和聘请单位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由校长或委托其他校级领导向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颁发聘书。

四、聘期管理

1.各聘任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事宜,应及时与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联系、沟通并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其指导性意见。

2.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期为三年,从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聘任期满前如未提交续聘申请和续聘意见,则聘期自动终止;如人选提出提前解除聘约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学校可视情况提前结束聘期。

3.聘任兼职教授要与所在教学单位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在遵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约定聘期、任务、报酬等事宜。

4.各聘任单位应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如未提交续聘申请和续聘意见,则聘期自动终止。其中,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5.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属学校非正式工作人员,只发聘书,不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待遇。客座教授来校进行指导所需支付的酬金及差旅费由聘任单位自行解决。兼职教授来校工作的酬金在聘任协议中规定,由聘任单位自行解决,其中学术讲座的酬金发放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教师节、春节或校庆等时间节点重要活动期间,各聘任单位应对所聘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适当方式进行慰问。

7.受聘人员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如有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双方聘任关系立即终止。

8.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校长可直接提名并聘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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