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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根据2021年11月29日公布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对《天津农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婚假的规定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生育假(产假)和陪产假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教职工十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婚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教职工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教职工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二、审批程序

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婚假均需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批准。

三、相关待遇

1. 产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未满一个月按日扣发津补贴,产假满一个月按月扣发津补贴。

2. 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婚假保留全部工资待遇。

3. 本补充规定自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职工未能及时享受规定中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可安排补休。原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4.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附件 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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