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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须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因事、因病等原因确需请假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临时工)考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分类管理

1.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劳务派遣、临时工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新入职教师岗位且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两年内需实行坐班制。

2.教师岗位人员任职满两年,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实行坐班制,但需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并积极参加学校和所在学院(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分级管理

1.各类人员考勤管理由所在学院(部门)具体负责。

2.各学院(部门)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岗位职责,由分管领导和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3.考勤员需于每月二十六日将考勤统计完毕,并经学院(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天津农学院职工考勤表》(附件1)交人事处。

第四条关于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的规定。

(一)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请病假;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病假连续计算。

2.病假审批程序

1)病假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由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由所在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确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超过三天,由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及时提供由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确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3天内由本人或近亲属补办请假手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人员,需每月二十六日前将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材料交所在学院(部门)。

3)实际工作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实际工作满十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仍需继续休假的,除提供由医保定点医院或权威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材料外,还需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申请病休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学院(部门)、人事处、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凡未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或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复工

教职工恢复健康或医疗期满后,应按期回校工作。病愈复工,须持三级甲等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复工审批表》(附件4),由原所在学院(部门)、人事处、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4.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期间按日扣发津补贴。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教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90%; 教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教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70%;教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80%。

(二)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原则上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事假以工作日计算天数。

2.事假审批程序

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批;一个月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教职工再请事假,由所在学院(部门)、人事处、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3.事假待遇

1) 事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2)事假期间按日扣发津补贴。

(三)产假、哺乳假和护理假

1.产假、哺乳假和护理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产假和护理假审批程序

女职工请产假,男职工请护理假,均需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批准。

3.产假待遇

1)产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2) 产假期间按日扣发津补贴。

(四)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法定婚假期限为3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保留全部工资待遇。

2.婚假审批程序

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批准。

(五)丧假

1.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保留全部工资待遇。家在异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须前往料理丧事,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

2.丧假审批程序

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批准。

公派出国(境)

1.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根据《天津农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报人事处备案。

2.因公出国(境)期间待遇

1)因公出国(境)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2)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自批准期限期满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七)因私出国(境)

1.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根据《天津农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报人事处备案。

2.因私出国(境)期间待遇

1)因私出国(境)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日因私出国(境),若当月1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停发全部工资;若当月15日(含)后离境的,从出境次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第五条教职工请、销假审批权限一致,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恢复工作者,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续假,应在请假期满前书面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时间与已批准假期时间合并计算。根据合并计算的假期时间,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休假期满后,本人应按时返校上班,并到所在学院(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旷工

(一)旷工认定

1.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含病假人员未按规定交诊断证明)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证明的;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符合病休条件并拒不到岗的;

5.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完辞聘、解聘、终止聘用合同、调动等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6.未办理借调手续脱离本岗位者;

7.教职工无故缺席集体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者;

8.未经批准出国(境)者,或出国(境)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待遇。一经发现旷工现象,旷工者所在学院(部门)必须及时上报人事处,停发旷工者的工资待遇。

2.旷工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天津农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3.连续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直接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一年累计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九条校内借调

严格控制教职工校内借调,原则上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借调单位填写《天津农学院借调人员审批表》(附件5),向所借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职工所在学院(部门)、人事处、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学院(部门)应高度重视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对未能按时报送或漏报、瞒报、谎报考勤情况的学院(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院(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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