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使每个教职工都养成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奖励
(一)凡本校教职工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并在教书育人、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学校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学校给予的奖励。
(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可采取发放绩效津贴或专项奖金、奖品等方式,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各部门(单位)评议推荐,经学校领导小组(或评委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如需报送市级机关审批的,由学校整理事迹材料填写意见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四)对于教职工的奖励,应以适当方式或在适当会议上宣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惩处
(一)凡本院教职工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校纪、校规,或使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失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二)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三)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的教职工,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校纪、校规,或使学校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校纪、校规,或使学校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工作的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某些尚可挽救的人员,为了给其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犯错误者进行纪律处分时,其所在处级单位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予以处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对犯错误的教职工进行处理时,首先要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经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召开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基层单位开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本人出席申述意见;若本人不能到会,可提交书面申述意见。
(六)给予教职工处分,应由犯错误者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其所犯错误类型,及时将处分意见送学校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人事处。报送的意见必须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应具备下列材料:
1、调查报告(结论)及有关旁证材料;
2、给予处分的明确意见;
3、本人检查及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七)人事处受理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并提出对犯错误者的处分建议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应书面通知本人,履行送达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对于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处分决定,可采取挂号邮寄方式(留存邮寄收据备查)。
(八)若受处分者对所受处分存有异议并要求复议,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并且有权向监察室或教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对于受处分者的申诉,要认真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但在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九)对犯错误的处级干部(含处级调研员)进行纪律处分,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要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